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360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太极村。
法定代表人:黄文忠。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昕
人民陪审员 邱晓川
人民陪审员 李 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