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2046号
原告:重庆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重庆市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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