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258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海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海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高地物业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海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海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