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2财保12250号
申请人: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刘某,男。
申请人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价值2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价值2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40元,申请人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