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28622号
起诉人:广东云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盈西路3号第1幢2楼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98HQ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广东云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请求:一、判令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双倍赔付损失合计1775088.94元;二、判令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双倍赔付起诉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合计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中,***在承接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中炬高新商住小区D地块项目建安工程(水电、消防等安装工程)过程中,因资质不齐全,请求起诉人代收代付部分工程款,故起诉人与***于2020年8月1日就代收代付工程款事宜签订《协议》,约定***以起诉人名义与相关厂家或东莞市新南网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南网公司)签订的电线、电缆等其他相关物资采购合同,若引起经济或其它纠纷,而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由被起诉人承担,并按给起诉人造成的损失金额进行双倍经济赔偿。2020年12月27日,起诉人依协议约定,根据***要求与新南网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以便***、***(***与***系父子关系)就上述案涉分包工程向新南网公司采购电线电缆产品(新南网公司与两被起诉人先前已有过合作),并将从陕西达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收的40万元款项根据***指示划转给新南网公司。但至2021年8月,新南网公司以起诉人欠付该合同货款为由起诉人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后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判决起诉人向新南网公司支付货款537780元及违约金,承担律师费、保费损失,起诉人于2022年6月29日按该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向新南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完毕,合计支付金额867544.47元。同时,起诉人因该案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0元。起诉人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现起诉人因***、***与新南网公司之间采购合同事宜造成起诉人的经济损失887544.47元,两被起诉人应按合同约定双倍赔偿起诉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即1775088.94元。故,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未对管辖进行明确约定,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起诉人的诉求是要求被起诉人因违约而赔偿损失,应属于其他标的,故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履行义务一方为被起诉人一方。经审查,被起诉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的被起诉人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不应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东云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