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盛源集团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某公司城阳第五分公司,某乙公司,窦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6民初14883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6民初14883号 原告:海口盛世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广盛源集团有限公司城阳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负责人:邵某。 被告:广盛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 被告:窦某,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海口盛世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盛源集团有限公司城阳第五分公司、广盛源集团有限公司、窦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海口盛世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盛世行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盛世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原告海口盛世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院印]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