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6民初303号
原告川汇区永高波纹管材经销处,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中原商贸城A04-36、38.
经营者许中良,男,汉族,户籍地,商丘市民权县。
被告河南嘉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凤梅。
地址濮阳市。
被告**,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告***,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川汇区永高波纹管材经销处诉被告河南嘉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在押,被告***不知去向,本案立的简易程序,不可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川汇区永高波纹管材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退回原告川汇区永高波纹管材经销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中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士林
书 记 员 张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