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终1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发生,男,194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父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宗凤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和,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函谷关镇卫生院。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函谷关镇区。
负责人:李亚峰,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赞瑞,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该卫生院副院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王和、灵宝市函谷关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另查明事实:河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于2019年12月11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敏英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胡若楠
书记员水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