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2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六军,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淮阳区。系**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川汇区永高波纹管材经销处,经营者:许中良,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中原国际商贸城A04-36、3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华,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付世泓,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淮阳区。
原审被告:河南嘉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宗凤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川汇区永高波纹管材经销处、原审被告付世泓、河南嘉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626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川汇区永高波纹管材经销处起诉河南嘉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付世泓要求偿还所欠货款。一审开庭时付世泓下落不明,但在**上诉期间,知晓付世泓的下落,关于本案工程款,**主张已将欠款通过付世泓转给川汇区永高波纹管材经销处,因付世泓未参与诉讼致使本案部分事实无法查明,因现已知晓付世泓具体下落这一新情况的出现,致使一审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1626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沈华秋
审 判 员 智卫东
审 判 员 曹春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秋洁
书 记 员 周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