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特01033号 申请人: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80号滨海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律师。 申请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1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返还风险保证金纠纷经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前向申请人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风险保证金25万元; 二、申请人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及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特邀调解员印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