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执4917477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80号滨海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庆,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8年2月12日,本案已经执行到位21036元,被执行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2896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已减免。经调查,被执行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惠兴
代理审判员 金喆翀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