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10823号
原告:南京达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1617室。
法定代表人:刘略。
委托代理人:杜晓柳、陈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三阳村6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达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达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达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达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81元,由原告南京达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夜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