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350号
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涛、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8元,由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小琼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