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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某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21322号 原告:瑞安市某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藻溪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瑞安市某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12月15日,原告瑞安市某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某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某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瑞安市某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