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天执字第632-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4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139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556.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