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晟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艾有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纸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03号 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堰市茅箭区**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4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