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纸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106号
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东风(十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67.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