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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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03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石化华成实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博群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博群农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2095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