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366号
原告:袁某,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袁某与被告浙江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西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