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3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72幢1-E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8217127K。

法定代表人:商秋钰。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宇清、邵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伟淼、林亮,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袁正茂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对***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4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一、二审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袁正茂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