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720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裘伟淼、林亮,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8217127K,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72幢1-E号。
法定代表人商秋钰,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俐君,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晶杰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严潇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汤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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