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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1民初813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彭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某,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某、第三人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3元、保全费1923元,合计4676元(原告已预交7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