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1民初813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彭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某,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某、第三人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3元、保全费1923元,合计4676元(原告已预交7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