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某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7539号 原告:重庆某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重庆某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某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4元,由原告重庆某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