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07民初761号
原告: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瀛,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万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2元,由原告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 诚
审 判 员 刘大群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