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与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7民初1634号
原告: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石井乡东于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新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灜,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4元,减半收取计4922元,由满城县顺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立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楠
书记员杨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