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3民初265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荔翊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ALA47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瑞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61917912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荔翊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瑞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陕0523民初2650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420000元现金(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大荔翊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荔翊木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瑞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420000元现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韩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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