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瑞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265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陕西瑞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61917912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T62A7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与被保全人陕西瑞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陕0523民初26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瑞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65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被保全人陕西瑞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供65000元现金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并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瑞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65000元现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陕西瑞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65000元限额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