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5执1909号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5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西安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1661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22元、执行费761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在陕西创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及保证金533900元,本院向陕西创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安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工程款或保证金533900元,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15执1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剑
执行员 李江涛
执行员 罗希忠
书记员 刘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