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204执348号

陕西博康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博康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52594.7元,并承担受理费2545元、执行费3746元,以上合计258885.7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255139.7元,并交纳了执行费3746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康实业有限公司领取了255139.7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