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204民初2434号
原告陕西博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汇成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博康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博康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陕西博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