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2433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