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723民初1926号
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泽县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受理后,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夏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