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2021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岳县正兴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荣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兵,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安岳县石桥铺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正兴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有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奇瑞牌轿车一辆及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分别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两年;
二、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工业园区的两处房地产分别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三、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安岳县周礼镇濛溪路的一处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交被执行人保管、使用,因自身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行承担;被执行人不得毁损、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被查封财产的其他行为;
五、如因查封期限届满原因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建权
审判员 郭助忠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