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2021执1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岳县正兴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荣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兵,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安岳县石桥铺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正兴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正兴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93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对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前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8070元、申请执行费150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奇瑞牌轿车一辆及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分别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两年;并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工业园区的两处房地产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安岳县周礼镇濛溪路的一处房地产分别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三年。现因上述被查封房产均有抵押权未涤除且本案均为轮候查封,上述被查封车辆本院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车管部门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其他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名单后,于2018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15日,罚款30000元的处罚。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正兴建筑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权
审判员 郭助忠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