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2398号
原告:***梦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梦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德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梦洋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