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1229号
原告:***,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石板凳街道。
法定代表人:苏宗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60元,减半收取23,38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仕蓉
人民陪审员  周 琳
人民陪审员  陈 耿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龙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