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7827号

原告: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板镇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苏宗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小辉,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宗相,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苏宗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米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