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7827号
原告: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板镇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苏宗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小辉,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宗相,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苏宗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米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