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55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滨江路10幢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AM1WH25。
法定代表人:徐本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婵玉,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石板凳街道石板东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14499616D。
法定代表人:苏宗相,执行董事。
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川0180民初55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板支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8820××××5707)290000元。2021年12月7日,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被申请人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全部案涉合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板支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8820××××5707)2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侯现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