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5509号
申请人: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滨江路10幢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AM1WH25。
法定代表人:徐本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婵玉,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石板凳街道石板东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14499616D。
法定代表人:苏宗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银行账号8820××××5707)在29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板支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8820××××5707)2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现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