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资阳市崴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7389号之三
原告:资阳市崴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园区**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6328908XW。
法定代表人:张茂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简阳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东部新区石板凳街道石板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14499616D。
法定代表人:苏宗相,执行董事。
原告资阳市崴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资阳市崴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资阳市崴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被告四川东石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崴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86元,减半收取计25,2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93元,由原告资阳市崴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小薇
人民陪审员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谌建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