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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市云和智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滨知初字第79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云和智恒商贸有限责任公,住所地:**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路**号利通富成写字楼**室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市云和智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亦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