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度音响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大道西201号B栋2、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774486L。
法定代表人:汪迟生
被执行人:捍防(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三角山1号7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L407E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度音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捍防(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深仲裁字第55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捍防(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17236.8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深仲裁字第559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深仲裁字第559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欧阳爱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