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3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度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大道西201号B栋2、3、4层(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774486L。
法定代表人:汪迟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捍防(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三角山1号7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L407E。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度音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捍防(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9)深仲裁字第55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捍防(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9)深仲裁字第559号裁决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杜佳鑫
审判员 胡小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洪佳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