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2民初2184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因已与被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