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民初690号
原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善学,湖南毛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
法定代表人:周志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兆朝,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双牌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证据尚未收集完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2元,减半收取计12801元,由原告湖南复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清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