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

荣成三星印刷有限公司、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157号
原告:荣成三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东山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波,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荣成三星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丛蓉日。
被告: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天福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田兆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刚,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财务科长。
原告荣成三星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三星印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君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