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恢24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天福路13-3号。法定代表人:邢海波。
被执行人威海市**机电经销处,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家沟装饰材料批发市场,负责人:丁晓娣。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机电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私下履行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交执行费82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生效。
审判员 张文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