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宏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丰泽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士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15号704室。
法定代表人:田兆青,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宏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2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宏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被废止,原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解释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得当,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于2018年向原审法院起诉债务人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纠纷,该案终结后,又向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涛
审判员 郑华章
审判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秀艳
书记员王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