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

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山东义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天福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田兆青。
被执行人:山东义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张店区三赢路4号。
法定代表人:姚长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力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义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特2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23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特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文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兰慧杰
书 记 员 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