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802民初2086号 原告:荆门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道龙山脊社区深圳大道77号水务集团办公大楼六楼601-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889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59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迎接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59********。 原告荆门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77653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16日,原告和发包人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签订了荆门城区安全供水工程(东宝段)的施工合同。同年,发包人协调原告、被告、漳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荆门城区安全供水工程(东宝段)地表恢复及复垦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漳河镇人民政府将包含***的耕地及桔园在内的地表恢复及复垦事宜发包给被告具体实施,工作项目为地表恢复、农田复垦以及今后因该工程引起的导致的损毁的抢修、复原。原告承担包干费用1000000元,在扣除税金、管理费等费用后,支付工程款900000元给被告。以上建设完工后,原告支付了被告900000元工程款。但该工程所涉及到的农户***以其承包的两块约6亩的耕地及1亩左右的桔园恢复治理不到位进行了长期信访并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治理并赔偿损失。2021年12月18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802民初1384号判决,判决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对***的两块农田采取措施恢复到可耕种状态并赔偿***家庭承包经营费76000元,承担诉讼费1653元。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要求作为工程承包方的原告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义务。由于被告复垦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承担了相应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由被告向原告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原告称是因为工程质量原因导致的我不认可,需原告拿出验收证据,该工程已经过了十多年要我赔偿是不合理的,若工程验收不合格,该扣我钱就扣我钱,合格就不应找我赔偿。***的农田是他自己本人不想种植才导致荒芜;管道两边沉井两边流水导致农田浸泡,对农田有点影响;***的邻居旁边还挖了鱼塘,也是不能耕种的原因。***农田恢复过程中我不存在任何问题。 原告润泽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A1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A2《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3《荆门城区安全供水工程(东宝段)地表恢复及复垦协议》;A4(2021)鄂0802民初1384号判决书;A5《民初1384号判决书履行协议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被告***对证据A1、A2无异议,对证据A3、A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A5不清楚。本院认为原告润泽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有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被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2011年8月16日,原告润泽公司承包了荆门城区安全供水工程。后原告与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漳河镇人民政府、被告***签订《荆门城区安全供水工程(东宝段)地表恢复及复垦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城区安全供水工程(东宝段)的地表回填、复垦及今后损毁的抢修工作的具体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以上述工程对其农田、桔园造成损毁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1)鄂08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赔偿***家庭承包经营户76000元,对***家庭承包经营户的农田采取整治和复垦措施,并承担诉讼费1653元。2022年1月24日,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与原告润泽公司签订《民初1384号判决书履行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润泽公司履行(2021)鄂08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的义务,原告润泽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依据《荆门城区安全供水工程(东宝段)地表恢复及复垦协议》向被告***进行追偿。后原告润泽公司履行完毕(2021)鄂08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润泽公司与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漳河镇人民政府、被告***签订的《荆门城区安全供水工程(东宝段)地表恢复及复垦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润泽公司已支付包干费用,被告***应当做好后期回填、复垦等工作,故被告***抗辩工程已验收合格其不应赔偿理由不成立。由于被告***的回填、复垦工作不到位,导致受影响家庭承包经营户起诉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后原告润泽公司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原告润泽公司造成了损失,被告***应当赔偿损失。原告润泽公司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荆门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7653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333333(汇款到子账户的“-”,请选择英文输入法半角状态下最短且位于中间位置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